第一节 慈善信托的概念与构成要素
一、慈善信托的概念
我国在《慈善法》实施之前,曾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模式引入了公益信托制度,但由于当时法律、监管、税收等制度体系尚未完善,我国的公益信托发展速度较为缓慢。2016年9月1日《慈善法》颁布实施并对慈善信托进行专章描述,参考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给予中国慈善信托更多鼓励和支持,使得中国的慈善信托正式登上历史舞台。
根据《慈善法》规定: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这里我们需要特别注意:慈善信托应当是基于慈善目的而设立的信托,这也是其他国家衡量慈善信托的首要标准,设立慈善信托不得用于私益,信托财产和收益必须用于慈善活动。
慈善活动具体指: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以及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未包含宗教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