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为产生神秘的恐惧,原因在于一切行为都必定沾染罪恶,而在路德对行为的恐惧中可以找到对应物,那是因为它可以变成一种新的骄傲。所以埃米尔·布伦纳(Emil Brunner)警告说:“一切精力旺盛的伦理行为都有巨大的危险。它会导致这样一种看法,凭着这样的行为能够摆脱邪恶。”[35]这种危险不能否认。但若据此阻止道德行为,那么宗教改革的神学家并不比修道院的追求至善好到哪里去,他们不承认具体的道德、社会责任,因为这些东西也都沾染着罪恶。理想的因信称义的教义是解放灵魂,使之投入行动,但也可以错误地解释为鼓励懒惰。17世纪路德主义的正宗教条是不结果实的,“因信称义”的经验堕落为一种“信仰的公义”,它并非不可避免,但仍然是一种天然的、对基督徒道德生活内容的摧毁,因为这在路德自己的思想上就有某些根据。
从路德对恩典与律法关系的看法中也许可以看出路德对恩典的分析有一个更大的弱点。在这个问题上,他的困难之处更多地来自他的成圣的观念,而非更多地来自他的称义理论。路德的灵魂在基督中得到求赎、生活在“爱、喜乐、和平”之中的看法有一种出神的超验,与一切历史的矛盾相对立,包括“必须”的内在矛盾、义务感或道德义务。作为律法之完成的“爱”使得人们对律法的义务感完全消失,由此也使得一切属于最广义的“律法”的对正义的细小规定全然消失。[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