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方面提出关于停战谈判的政策方针为:
一、建议由朝鲜人民军参谋长南日、外务副相朴东祚和中国人民志愿军代表共3人组成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代表团;
二、提出包括6项内容的停战谈判方案提交苏联:
1、停火和停止战斗行动的时间;
2、敌对双方各自从"三八线"以南、以北撤退5-10千米;
3、从停火时刻起,禁止飞跃或穿过"三八线";
4、从朝鲜领海撤退海军,解除封锁;
5、在2个月内从朝鲜撤出所有外国军队;
6、交换战俘和遣返被驱赶的难民。
6月30日,李奇微奉命发表致中朝军队司令官的广播讲话,正式建议停火谈判。
7月1日,李奇微指定"联合国军"方面的停战谈判代表团,拟定8项有关停战谈判的条款:
1、通过谈判议程;
2、限定谈判范围,所有谈判过程都限制在与朝鲜有关的纯粹军事事项上;
3、为避免在一个不确定的时期内重新引发敌对和在朝鲜的武力行动,谈判应终止在朝鲜的敌对或武装行动;
4、确定贯穿朝鲜的非军事区;
5、确定军事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和功能;
6、在军事委员会之下组成军事观察组,确定其在朝鲜不受限制的监督权利的原则;
7、军事观察组的组成及其职权;
8、关于战俘问题的协定。
后来又增加"设置由国际红十字会代表组成的委员会访问战俘营"一项内容。